財政部關于就《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部分條款修改征求意見的函
發布日期:2017-12-07 來源:會計考試網
財政部關于就《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部分條款修改征求意見的函
連云港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就《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部分條款修改征求意見的函
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行政審批,修改了涉及會計從業資格的相關條款。
為貫徹落實新《會計法》,財政部將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涉及會計從業資格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并將其中與新《會計法》有關規定,以及現行會計規章的表述明顯不一致的內容一并進行修改,F就財政部形成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部分條款修改對照表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部分條款修改對照表廣發征求意見,各單位如有修改意見,請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將意見反饋到市財政局會計處,郵箱:21914047@qq.com。
聯系人:張軍,聯系電話:0518-85521542。
連云港市財政局會計處 2017年11月30日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部分條款修改對照表.doc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部分條款修改對照表.doc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部分條款修改對照表
(陰影部分為修改或刪去的內容,加粗文字為增加的內容)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具備從事代理記賬專業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為專職從業人員,且具備中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具備從事代理記賬專業能力,是指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學歷(或學位)證書,或者取得初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者取得注冊會計師的全國統一考試會計科目合格證明,或者取得財政部認可的其他會計能力水平證明,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1年。 |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專職從業人員具備從事代理記賬專業能力的證明,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取得的中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者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的證明等能夠證明會計專業能力的材料;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
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附表《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修改內容對照
附件2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部分條款修改對照表
(陰影部分為修改或刪去的內容,加粗文字為增加的內容)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七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三)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2年; (四)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六)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
第七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三)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四)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五)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
第八條 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 |
第八條 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 |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會計人員,并確保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
第六十一條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總賬和明細賬應當定期打印。 發生收款和付款業務的,在輸入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當天必須打印出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并與庫存現金核對無誤。 |
第六十一條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發生收款和付款業務的,在輸入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當天必須將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與庫存現金核對無誤。 理由:2015年12月,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印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規定,滿足一定條件的單位可以不再打印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 |
詳情可以登錄財政部網站或連云港財政局網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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