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過程中可否把股東借款轉入收益來彌補虧損
發布日期:2016-05-19 來源:會計考試網
清算過程中可否把股東借款轉入收益來彌補虧損
根據《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第四條,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因此,向股東借款若無需清償,將之確認為所得,依法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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