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中外籍人員正常工資薪金怎么填
發布日期:2018-08-06 來源:會計考試網
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中外籍人員正常工資薪金怎么填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也就是說,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習慣性居住地不在中國境內,而且不在中國居住,或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在現實生活中,習慣性居住地不在中國境內的個人,只有外籍人員、華僑或者香港、澳門和臺灣同胞。因此,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實際上只能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沒有在中國境內居住,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外籍人員、華僑或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非居民納稅人適用《外籍人員正常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稅。
國稅發[2005]第205號《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義務。因此,《外籍人員正常工資薪金》每月都需要全員申報,對于當月無工資的在職員工,需要進行0申報。
適用公式:根據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的居住天數選擇不同的計稅公式: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適用公式(1)。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1年的個人,適用公式(2)。
(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適用公式(3)。
(4)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適用公式(4)。
(5)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高管的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適用公式(5)。
【收入額】:對應工資表的【應發工資】。包括單位為員工發放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崗位工資、單位內部的獎懲數據等。也包括單位為員工購買的、超過上限標準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例如,單位為員工購買的住房公積金為6000元(單位、員工各承擔一半:3000元),而本地公積金繳存上限為2076.48元,那么【收入額】中需要在應發工資的基礎上加923.52(3000-2076.48)元。外籍人員收入額,要按照境內所得、境外所得分開填寫,并應填寫在境內的工作天數。
【免稅所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免稅所得包括: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5)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6)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三險一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填寫個人承擔、并且不超過限額的部分。如,個人承擔部分住房公積金是3000元,當地住房公積金限額是2076.48元,那么住房公積金只能填寫2076.48元。
【其他】:其他中包括年金、商業健康保險費、其他扣除等3項內容。
(1)年金,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承擔部分,扣除限額為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
(2)商業健康保險費,根據財稅[2017]39號,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
(3)其他扣除,填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項目。填寫了其他扣除的,需要在【備注】中注明填寫的其他扣除的具體內容。
【減除費用】: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以下人員可享受附加減除費用,即享受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1300元的標準(即4800的標準):
(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實際捐贈額】:根據《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根據財稅[2004]172號,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準予列支的捐贈比例】:適用于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部分的捐贈,捐贈比例選擇0.3;適用于全額扣除的捐贈,捐贈比例選擇1.0;當兩種捐贈形式都存在時,捐贈比例選擇“混合”。
【準予扣除的捐贈額】:當捐贈比例為0.3、1.0時,準予扣除捐贈額由系統自動計算;當捐贈比例為“混合”時,請自行填寫數值。但填寫的金額不能大于【實際捐贈額】。
【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納稅額】:由系統根據公式自動計算,不允許修改。
【減免稅額】:填寫根據稅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可以減免的稅額。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應扣繳稅額】:根據公式自動計算。
【已扣繳稅額】:無需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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