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職業懷疑
發布日期:2017-05-08 來源:會計考試網
保持職業懷疑
(一)定義
職業懷疑是指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的一種態度,包括采取質疑的思維方式,對可能表明由于錯誤或舞弊導致錯報的情況保持警覺,以及對審計證據進行審慎評價。
(二)職業懷疑提出的要求
1.要求秉持一種質疑的理念(正、反)
(1)注冊會計師應當具有批判和質疑的精神,摒棄“存在即合理”的邏輯思維,尋求事物的真實情況;
(2)注冊會計師不應不假思索全盤接受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和解釋,也不應輕易相信過分理想的結果或太多巧合的情況。
2.要求至少在以下情形中保持警覺(4種)
(1)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
(2)引起對文件記錄、對詢問的答復的可靠性產生懷疑的信息;
(3)表明可能存在舞弊的情況;
(4)表明需要實施除審計準則規定外的其他審計程序的情形。
3.要求審慎評價審計證據(4種)
(1)質疑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
(2)審慎評價文件記錄和對詢問的答復,以及從管理層和治理層獲得的其他信息的可靠性,而非機械完成審計準則要求實施的審計程序;
(3)在懷疑信息的可靠性或發現舞弊跡象時,注冊會計師需要作出進一步調查,并確定需要修改哪些審計程序或實施哪些追加的審計程序。
(4)審計中的困難、時間或成本等事項本身,不能作為省略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或滿足于說服力不足的審計證據的理由。
4.要求客觀評價管理層和治理層(2種)
(1)即使以前正直、誠信的管理層和治理層也可能發生變化,注冊會計師不應依賴以往對管理層和治理層誠信形成的判斷;
(2)即使注冊會計師認為管理層和治理層是正直、誠實的,也不能降低保持職業懷疑的要求,不允許在獲取合理保證的過程中滿足于說服力不足的審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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